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拉伦茨《法律方法论》|20220607

摘要:法学致力于研究规范的决定性或者约束力,但不等同于规范的实际功效。

Part2 · Chapter1 法学的特征

法是人类社会的复杂现象

  • “人类的” 意味着不是“自然现象”,“复杂的” 意味着从多角度、 以多种方式来观察法的情况是可能的。
  • 根据观察角度和方法的不同,产生法哲学、法理学、法社会学、法史学、法教义学(法学)的分野。

法是人类赖以确立、权衡彼此间行为举止的规则的总和

  • 法是所有高度发达的社会形态的一项先决条件, 因为它可以预防争端或者以和平方式解决已发争端。

法学是法律人研究法律的方法

  • 法学家区别于法社会学家、法史学家的特征,在于其运用法学(法教义学)的方法观察法律,而不是社会学或者历史学方法。
  • 法学致力于研究规范的决定性或者约束力(应然),但不等同于规范的实际功效(实然)。

法学以实在法为工作前提,但同时可以对其批判

  • 如果法学不想演变成一种以自然法、历史哲学或者社会哲学为基础的社会理论, 而想保持其法学本色的话,它就必须假定现行法秩序总体上是合理的。

  • 法学在原则上只针对当时特定的法秩序,即立足于某个“实在法”框架之中。但其通过研究该实在法底层法律思想和评价基准,与个别规范保持距离,从而获得“内在性”的批判依据,可以对现行法的规范、问题解决方案采取批判的立场。(这种批判并非源自现存法秩序之外的伦理规范)

法政治是法学的正当研究领域

  • 法学对于现行规范的批判经常会指出其缺陷所在,激发出改进的建议并指明改善的方向; 此外,法政治要将已经获得的目标观念转化为可适用的规范,还需要首先借助于法学。
  • 即使是在进行 “法政治的"论证时, 法学仍应当恪守其界限, 即必须以现行法秩序的基本原则为导向,尽心竭力地对个别规定或决定的正义内涵进行审查。
  • 法学关心的不仅是明确性和法的安定性, 还致力于在细节上逐步落实 ”更多的正义"。